车辆报废解体新闻
报废汽车新规,用罚款来震慑“乱像”
 
5月6日,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办法明确,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报废汽车.jpg
 
办法同时明确,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三大违法情形,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办法明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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